这一次的村级械斗事件,让庆忌深刻的认识到,光是是仁德礼义治国,根本行不通。
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以法治定国,不知现在可行否
“少伯、长卿,寡人欲重刑罚,而让国人皆知法守法,人人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不知尔等以为,可否”
庆忌再一次询问坐在对面的范蠡与孙武。
庆忌是穿越者,固有的观念跟这个时代的人都有所不同。
再加上,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遇到不解之事,询问范蠡和孙武这两个大才肯定是没错的。
“大王,这恐怕不妥。”
范蠡摇摇头道:“刑罚之事,本就残害过甚,人人皆畏惧,谈之色变。”
“若大王加重刑罚,或有一时之效,而无长久之计。”
“若再发生今日之事,大王当何以自处难不成,要将所有犯事者,所有参与械斗之人全部缉拿,一一治罪”
“不错。”
听到这话,范蠡顿时不澹定了。
“大王,法不责众矣!责罚数人,或无伤大雅。然将几百人全部治罪,恐人心不服,生出祸乱。”
范蠡口中所说的“法不责众”,的确不是没有道理的。
但,庆忌却不以为然。
后世的商鞅变法,变法之初,曾杀八百多个私斗的人,将整个渭水染成红色。
按照历史的记载,商鞅杀的八百多人里面,不仅仅有当年私斗成风的罪犯,而且还有一大批因为随意倒垃圾。
甚至是随地大小便的人物全部要拉出来,剁手剁脚甚至砍头!
可以说当年八百多人里面,有的人的确犯了法律该杀,有的人只是倒了个垃圾,结果也丢了一条命……
具体如何,庆忌不得而知。
但,庆忌也能理解商鞅的这一做法。
商鞅之所以这么干,关键来源于所谓的乱是必须要重法。
因为乱世重法典!
自此之后,秦人宁可断掉一只手,也绝对不敢在随意的与人打斗,最终只能靠法令解决。
最典型的,是韩信的“胯下之辱”!
韩信面对一个无赖要他钻胯下的时候,他并没有拔剑杀死无赖,而是老老实实的从无赖的胯下钻过。
由此可见一斑,秦国法令杀人者偿命的可怕性。
因此当年商鞅通过这一可怕的手段,让整个从骨子里面充满着混乱心里的秦国子民,从此都老老实实的在政治高压线之下生活。
他们由原先的混乱走向恐惧服从,渐渐的再通过一系列的利民利国的强国政策,把秦国打造成了一个坚不可摧的统一整体!
庆忌要在吴国变法,自然少不了要将商鞅变法作为参照,但也绝不能如法炮制。
“大王,臣以为可重刑罚。”
这时,坐在一侧的孙武躬身道:“上古之世,并无法令约束,然人人皆可洁身自好,如君子一般慎独。”
“此所谓君子慎独,不欺暗室,卑以自牧,含章可贞也!”
孙武又话锋一转,道:“然,自夏朝建立后,有禹刑,其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
“商朝又有汤刑,以常旧服,正法度。商朝之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
“至大周立国,延续夏商之刑制,而少有犯者。皆因大周有《周礼》,以礼为主,刑罚为辅,礼刑并用,而有无敢犯禁者!”
顿了顿,孙武又道:“然,平王东迁之后,礼崩乐坏,天下进入大争之世,人心浮躁,世风日下。”
“若无重法典,何以治国”
“昔日郑国两度制法,晋国自晋文公之后,也曾四次制法,楚国文王、庄王之世,也曾制定刑法。”
“而郑、晋、楚三国随后都强大起来。由此可见,国家欲强盛,欲控民心,以法治国,以法治民,善哉!”
春秋时期,列国已经懂得注重法律的修订,所以纷纷立法。
这其中最典型的,当然是郑、楚、晋三国。
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当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这是古代华夏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周敬王十九年,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竹刑,为郑国邓析所作。
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刑。
竹刑的出现,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
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流传。
而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作被庐之法。
第二次是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
这是继郑国公布成文法之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值得一提的是,晋国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评。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仆区之法犹近世的窝藏法。
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门法》。
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总体而言,现在各个诸侯国的法典,都只是为保障国君与贵族们的权益,少有涉及到黎民百姓的。
“长卿、少伯,寡人以为,我吴国而今以仁义礼智信,教化万民,已经行不通。”
庆忌摇摇头道:“人心隔肚皮,难以看穿,难以看透。寡人不能要求国人都像季子、孔丘这样的圣贤君子一般,洁身自好,不去做违法之事。”
“然,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吴国却是不可不为之。”
闻言,范蠡与孙武不禁对视了一眼。
“不知大王作何打算”
“寡人欲在我吴国立法,择天下列国之法令条文,去其糟粕,或另辟蹊径,以人为本。”
“若杀人者,有故意杀人,失手杀人,蓄谋杀人,自卫杀人等,吴法当不问缘由。”
“故意杀人者,死;失手杀人者,流放戍边三年,或服劳役三年;蓄谋杀人与自卫杀人者,皆无罪。”
庆忌澹澹的道:“法不诛心,法诛于行。以此为准则,我吴国当立法,以约束国人,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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