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与其等到第三部的《宝可梦》的时候再换人,倒不如从第二部开始,就直接换人。实际上,早在第一部《宝可梦》拍摄的时候,林杨就已经察觉到了什么。
在一开始,第一部《宝可梦》的后期,林杨就已经明白,自己即将离开《宝可梦》剧组。
原因很简单,因为他的年纪太“大”了。
其实严格来说,林杨在出演《宝可梦》的时候,本身的年纪不大,只有十岁。
但是架不住两年多过去,林杨已经12岁。
而且他的发育很快,已经完全超过了一位普通12岁少年的身高。
这本来也没有什么。
但是如果拍摄第二部的话,再过去两年,他的年纪就要达到14岁!
第三部的时候甚至会十六岁!
然而《宝可梦》系列本身的男主角小智的年龄就一直都是十岁。
如果等到《宝可梦3》的时候,那他的年纪就太大了。
也正是因为这样,所以林杨早早就察觉到了他可能会在第二部或者第三部的时候被换掉的情况。
你说林杨知道也好,不知道也罢,总之,他配合了一场“演出”。
和一个学校的同学,一同演了一场戏。
其实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毕竟越是知名度越高,越是得到的越好,在面临失去的时候,也就越发的不舍。
林杨或者林家一开始的想法当然就是想要获得更多的利益。
最终的结果也的确得到了。
他的确获得了一份每年一千万的合同。
这个合同,对于他这个情况的童星而言,已经是天价了。
然而……
林杨或者说林家人却完全忘记了一点。
虽说新合同的确是和原本的合同差不多。
但是合同本身这件事,就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乍一看你好像每年都能够获得千万的薪酬,但是这一份合同却是变成了一份在其他公司十分普遍的合同!
因为不相信鹏达的律师,所以林家找到是公司外的律师。
那么……
公司外的律师见到这一份合同的时候,他会怎么样呢?
他会首先确认当前合同的真实性。
这一点当然是没有问题的。
因为合同里面的内容都是真的。
但是这一份合同里,需要履行的义务方面,公司外的律师就算有心讲解一下,林家人也被十倍的片酬弄花了眼,过早的跳过了这一段。
当然,也不是他们故意的,而是在现场熊青春一直在若有若无的表示有工作要忙,但是在林家律师需要确认的时候,却又希望对方认真观看,反复确认。
可对于林家而言,林杨当初接到的合同,严格来说虽然有法律效应,但是总体而言还是对于林杨十分有好处的。
因为第一份合同里面,除去每年需要配合鹏达的演出之外,并没有其他特别的义务,而且就算有行程,也是会和林杨以及他的监护人进行商议。
换句话说,这样的合同,对于任何艺人而言,都是一分极其优越的合同!
放在其他家娱乐公司里,非要被抢疯了不可!
但是这第二份合同,就明确的规定了一切的情况了。
比如说鹏达不再负责林杨的个人经纪业务,林杨也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加入鹏达的,而是以工作室。
别看只是这一条改变,一千万实际上最终分到林杨的手里,恐怕也不到几百万,而且他还要工作。
鹏达安排的活动和商演是必须要参加的,否则就是违约扣费。
这些都是十分正常的商业活动。
就算告到法院,鹏达也不会受到任何的审核。
反而因为林杨拒不履行合约,恐怕还会被鹏达告违约!
要知道这一份合约的违约金高达两个亿!
这还不是虚报,虽说娱乐合同一般都禁止五年以上的合同,但就算是按照五年计算,林杨每年千万的话,也是五千万!
按照违约金五倍到十倍的赔偿金额,也有2.5亿到5亿的赔偿金!
别说林杨家只是普通的小康之家,就算真的是大富大贵之家,五个亿?
卖了他都赔不起!
至于说林杨每年能不能为鹏达赚到千万,他配不配得上每年千万的薪酬……
这一点请放心。
作为前世世界第一的IP,《宝可梦》在鹏达的手里只能更加的BT!
要知道前世虽说《宝可梦》在全球范围内很火,但实际上在最大的消费国——华夏里,《宝可梦》并没有得到官方支持的。
原因很简单,《宝可梦》虽然受众很广,但正是因为如此,才会被在国内禁止播放!
没有原片,一般家庭的孩子也不可能玩电脑,所以孩子们虽然听说过这个IP,但是能够为此花钱的人不多。
少了孩子,国内各大社交平台和网络上虽然不禁止《宝可梦》系列的信息,但是这个系列在国内的网站上除去专门的粉丝,否则新粉是很少的。
可鹏达是本土公司!
而且虽然《宝可梦》在今生变成了华夏作品,但在日本和韩国却并不被制止!
尤其是日本!
更是可以用万人空巷来形容!
这样的一款本就具有极强的合家欢性质作品,本身还在华夏本土按期播放,还有着全球市场做后盾,鹏达每年只是受全世界范围内的贴牌钱,就有着十几个亿红钞!
这样的情况下,作为男主角小智的本尊,林杨就算是获得收入的百分之一都不为过!
可让林杨得到收入的百分之一?
你在想桃子!
别说鹏达不可能答应,就算是彭辉也不可能答应!
这样和公司抢钱的举动,不雪藏你就不错了,还想着威胁公司。
什么?
去法院告鹏达,拒绝履行合约?
那鹏达就有的是方法折腾林杨了。
就不说之前的违约金了,就只说一个正常的商业活动违约,就足以告林杨了!
更何况是后续的一系列情况?
总之,如果鹏达真的想要整林杨,林杨这辈子也别想出演任何特摄剧了!
原因很简单,因为在不论是新合约,还是老合约里面,都有着一项一直被人忽略掉的信息。
那就是禁止林杨出演其他特摄剧!
这一条乍一看好像是霸王条款的条款,但实际上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因为鹏达在下方标注,真人特摄剧的形象是具有独一无二性质的,当一名演员在出演了一部真人特摄剧之后,如果拍摄其他真人特摄剧,就会出现串戏的情况。
这样一来,自然也影响到了其本人的商业价值。
所以这一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毕竟明星的商业价值,才是一切的根本!
没有商业价值的明星,也不配称之为明星!
(PS:不知道是不是正确的,这里就作为正确的使用了,不知道有没有懂这方面的宝宝科普一下?)